发布的《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人身保险新单业务回访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确认受访人是否为投保人本人; (二)确认投保人是否购买了该保险产品以及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否按照要求亲笔签名; (三)确认投保人是否已经阅读并理解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的内容; (四)确认投保人是否知悉保险责任、责任免除和保险期间; (五)确认投保人是否知悉退保可能受到的损失; (六)确认投保人是否知悉犹豫期的起算时间、期间以及享有的权利; (七)采用期缴方式的,确认投保人是否了解缴费期间和缴费频率。 《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对投资连结保险投保人的回访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确认投保人是否购买了该保险产品以及投保人是否在投保单上亲笔签名;(二)确认投保人是否知悉犹豫期的起算时间、天数以及犹豫期享有的权利;(三)确认投保人是否知悉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四)确认投保人是否知悉投资连结保险的投资回报是不确定的,实际投资收益可能会出现亏损;宣传材料上的利益演示仅基于假定的投资收益,不代表未来的实际收益;(五)确认投保人是否知悉费用扣除项目及扣除的比例或者金额;(六)确认投保人是否知悉退保可能产生的损失。 猜你喜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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