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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立法应鼓励和推动农产品期市发展

  上期所法制宣传专栏

  目前,我国的期货法立法工作正在全国人大财经委的主导下,在中国证监会等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扎实向前推进。在不久前召开的5.28上衍法治论坛上,证监会副主席姜洋提出可考虑在期货立法中鼓励和推动农产品期货市场发展的重要建议。对此专题,笔者结合美国《商品交易法》相关条款对立法及落实中的经验和不足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

  美国鼓励农产品生产商利用期货市场的特殊规定

  为进一步支持和服务农业发展,美国在根据2000年《商品期货现代化法案》对《商品交易法》进行的修订中,新增了第4P条(在最新修订的《商品交易法》中为第4Q条),要求CFTC考虑如何促进农业生产者更多地参与期货和期权市场。

  依据第4P条的规定,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应考虑从以下方面进行规定一是规定合约市场制定保障远期交割农产品有序交割(包括临时储存成本)的相应程序;二是使本国农产品生产商更容易参与合约市场,包括通过解决成本和保证金要求问题使生产商能够更好地对冲生产中的价格风险;三是对远期交割农产品标的最低数量要求作出灵活规定,以更好地帮助本国农产品生产商对冲价格风险;四是鼓励合约市场提供信息并以其他方式来推动本国农产品生产商参与合约市场。

  美国国会之所以在法律中有以上规定,是因为其认为影响农产品生产商参与期货市场交易有以下三方面因素

  一是交割障碍。根据调查,有农产品生产商认为,无法在期货市场交割自己生产的商品,或者没有能力参与交割,就不能有效进行套期保值。因此,交割地数量、交易所指定交割设施进入限制以及交割相关潜在成本成为农产品生产商不愿直接参与期货市场套期保值的主要原因。

  二是资金障碍。资金障碍的主要问题是期货交易中保证金成本过高,期货交易不仅要缴纳初始保证金,还要在交易过程中准备随时追加保证金,生产商可能欠缺随时应对追加资金的能力。

  三是认知障碍。农产品生产商缺乏对期货和期权市场的了解,生产商教育程度相对较低,同时生产商也缺乏接受教育和培训资源的途径,因此阻碍了他们通过套期保值交易进行风险管理。

  CFTC对《商品交易法》中相关规定的落实情况

  作为美国商品期货市场的监管者,CFTC对落实《商品交易法》中的相关规定负有主体责任。CFTC在提交给美国国会农业委员会的报告中,提出了如下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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