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心人寿:爱心人寿爱鑫享两全保险(分红型)
保险类别:生死两全保险、分红险、自愿保险、原保险、个体保险、主险
投保年龄:出生满28日至65周岁(含)
保障期限: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5年
发行机构
爱心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主附险
主险
是否银保产品
是否是投连险
缴费期限
趸交
保障范围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等待期
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被保险人因非意外伤害原因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将向投保人无息退还本合同的已交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这18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的,无等待期。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一)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不含)前身故的,本公司按身故时下列二者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1)本合同的已交保险费;
(2)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后身故的,本公司按身故时本合同的已交保险费乘以对应系数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对应系数:当到达年龄为18-40周岁时,对应系数为160%;当到达年龄为41-60周岁时,对应系数为140%;当到达年龄为61周岁及以上时,对应系数为120%。
到达年龄= 投保年龄+ 被保险人身故之日所在的保单年度- 1
(二)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本公司按保险期间届满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红利及红利分配】
《爱心人寿爱鑫享两全保险(分红型)》是分红型两全保险。分红型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将其实际经营成果优于定价假设的盈余,按一定比例向投保人分配的保险产品。
一、红利来源
红利是保险公司将其实际经营成果优于定价假设的盈余,按一定比例向投保人分配的金额。本产品的红利来源于利差、死差、费差三项利源项目。在保单未来的保险期间内,如果本公司实际的投资收益率、死亡率、费用支出等优于厘定产品费率时预定的假设,保单会产生红利。
二、红利分配方式
本合同的红利分配采取现金红利的方式,投资知识,分配的红利按条款约定的方式处理。
三、红利实现方式
投保人在投保时可以选择下列一种红利领取方式:
(1)现金领取;
(2)累积生息: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红利留存在公司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并于投保人申请领取保单红利或本合同效力终止时给付。红利累积的年利率由本公司确定。
如果投保人在投保时未选择红利领取方式,本公司将按累积生息方式办理。
四、红利分配政策
本公司红利分配遵循公平、灵活、长期稳定及可操作原则。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每年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如果本公司确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投资知识,则该红利将分配给投保人。本公司每个保单年度将向投保人提供红利通知书,告知投保人分红的具体情况。保单红利是不保证的。
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内,投保人不享有分配红利的权利,同时累积生息的红利余额从合同中止日起停止计息。
五、红利水平影响因素
本公司当年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将影响保单红利的水平,包括实际的投资收益率、死亡率、费用支出等。因此,红利水平是不保证的。
产品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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