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
2、企业在年度中间合并、分立、终止时,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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