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知借款的用途违法
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规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赌博、走私等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
二、趁人之危签下的高利贷
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一方以欺诈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所谓乘人之危,是指利用他人的危难处境或紧迫需要,强迫对方接受某种明显不公平的条件并做出违背其真意的意思表示。
一般情况下,在借条中约定24%的利息法律依然会保护的,超过了36%的利息法院就会判决不需支付超额的利息。但是如果是在紧急情况下,出借人趁机约定高息,借款人万般无奈下答应的,则出借人在主观上具有乘人之危的故意,所取得的利益明显超出了法律允许的范围。因而高利贷借条会被判决无效。
三、逼迫写下的借条
《民法通则》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所谓胁迫,是指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做出违背真实意思的表示的行为。
被逼迫写下的借条,其真实意思很难得到认定,如果判借条有效,对被逼迫的人来说明显不公平。
四、恋爱关系或者夫妻关系中无实际支付的借条
不少情人之间出于玩笑或者其他原因,会写下借条,但实际中并没有这笔借款支付的凭证。如果分手或者离婚了,一方拿着借条要求法院判决对方还钱,法院通常会要求提供一系列的证据链,没有其他证据只有借条的,借条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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