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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债权投资指在债权性证券上的投资,包括国债、金融债券和公司债券等,债权性投资一般来说在到期时能够收回债券本金,在到期前可以在证券市场上转让,其收益与被投资企业经营状况无关。
债权投资的损益包括持有债权投资取得的利息,转让债权取得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会计上都作为短期投资收益,并未严格加以区分。但是,由于利息与转让所得的税收政策不同,例如国债利息是免税的,而国债转让所得是应纳税的,因此,税收上必须严格将两者加以区分。
对于短期债权投资而言,会计制度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为企业持有短期投资的目的不是为了获得持有收益——利息,而是为了获取转让收益。因此,企业持有短期债权投资过程中,实际取得的利息,都作为投资成本回收,冲减投资成本,不确认投资收益。而税法规定,除了投资初始时支付的款项中包含的已到期尚未领取的利息外(这部分利息按税法规定应由上位投资者确认为利息所得),其他持有期间取得的利息一律确认为利息所得,而不是冲减投资成本,作为成本回收。
[例1]某企业1998年2月1日,以21730元购入1997年1月1日发行的3年期债券,其价款中包括上年尚未支付的利息,其债券利息按年收取,到期还本,债券票面年利率为8%,该债券面值为20000元,另支付相关税费100元。该企业取得该债券时应作如下账务处理:
该项短期债权投资初始成本为:21730+100-20000×8%=20230(元)
借:短期投资——债券 20230
应收利息 1600
贷:银行存款 21830
短期债权投资利息的核算会计应区别以下情况处理:短期投资持有期间获得的,除取得时已计入应收项目外,其他应以实际收到时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短期投资账面价值。
在[例1]中1998年2月5日,收到上年利息。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1600
贷:应收利息 1600
在[例1]中1998年12月31 日,收到本年度利息。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1600
贷:短期投资——债券 1600
而此时按税法规定要确认1600元利息所得,同时,债券投资的计税成本保持不变。
仅仅以上两笔简单业务,1998年底,该债券的会计成本为18630元,而计税成本仍然是初始投资成本20230元。同时,会计上未确认任何投资收益,税收上却确认了1600元的债券利息所得。
会计制度规定,短期债权投资期末计价是指短期投资在期末资产负债表上以何种金额反映,以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计价。期末如市价低于成本,按期差额提取跌价准备。而税法是不允许提取跌价准备并在尚未真正转让时确认转让损失的。
会计上需要设置“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科目,核算企业提取的短期投资跌价准备。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分别采用按投资总体、投资类别或单项投资计提跌价准备。期末,如市价低于成本,按其差额,借记“投资收益——计提的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科目,贷记“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科目;如计提跌价准备的短期投资的市价以后恢复,应在已计提的跌价范围内转回,借记“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科目,贷记“投资收益——计提的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科目。
当期应计提的短期投资跌价准备二当期市价低于成本的金额—“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科目的贷方余额。
[例2]A企业2001年12月31 计提跌价准备前“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科目的贷方余额为4600元。
(1)如果短期债券投资市价低于成本的金额为5000元,则当年应计提的短期投资跌价准备为5000-4600=400(元),则作如下分录:
借:投资收益——计提的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400
贷: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400
(2)如果短期投资市价低于成本的金额为4500元,则当年应计提的短期投资跌价准备为4500-4600=-100(元),则作如下分录:
借: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100
贷:投资收益——计提的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100
(3)如果短期投资市价高于成本的金额为2000元,则当年应将已计提的短期投资跌价准备为4 600全部冲回。
借: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4600
贷:投资收益——计提的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4600
由于税法不允许提取短期投资跌价准备,不确认尚未转让的短期投资因成本低于市价而潜在的损失。因此,纳税年度末申报纳税时,企业当年增提的短期投资跌价准备要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反之,当年减提的跌价准备由于在上一年已进行了纳税调增,因而要做相反纳税调整。同时,会计上债权投资的成本随着跌价准备的提取和恢复而调低调高,而计税成本保持不变。
处置是指短期债权投资的出售、转让等情形。处置时,应按所收到的处置收入与短期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损益。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的处理。
如果短期投资跌价准备按单项投资计提,可同时结转已计提的该项投资的跌价准备,也可在期末一并调整。
如果短期投资跌价准备按投资类别或总体计提,不同时结转已计提的该项投资的跌价准备,待期末时再予以调整。
如果涉及到债务重组、非货币性交易、以应收款项换入其他资产等情形,已计提的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应一并结转。
2.处置时投资成本的结转。
全部处置某项短期投资时,其成本为短期投资的账面余额。部分处置某项短期投资时,应按该项投资的总平均成本确定其处置部分成本。
在[例1]中1999年2月l日将该债券20000元转让。该企业作如下账务处理:
该债券投资的收益为:20000—(20230-1600)=1370(元)
借:银行存款 20000
贷:短期投资——债券 18 630
投资收益 1370
当然,这时税收上申报的转让该债券投资的所得比会计上少1600元,因为它已确认为利息所得。
综合起来两者的差异有:
1.企业在持有短期债权投资过程中取得的债券利息的处理差异。会计制度规定持有期间获得的,除取得时已计入应收项目外,其他应以实际收到时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短期投资账面价值;而税法规定这部分利息应作为投资收益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2.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差异。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短期债权投资期末应按成本与市价孰低法提取的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冲减投资收益;而税法明确规定企业提取的短期投资跌价准备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3.投资转让成本与转让所得的确定差异。由于会计处理与税法在上述事项上的差异必然带来投资转让成本与转让所得确定的差异。
企业发生的上述差异,应调整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例3]某企业短期投资期末计价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计价,按单项投资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该企业每半年对短期投资进行检查并对其价值进行估计。有关资料如下:
(1)2001年6月30日短期债券投资的账面成本与市价金额如下(见表3-1):
表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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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投资——债券 | 账面成本 | 市价(元) |
A公司债券 | 500000 | 495000 |
C公司债券 | 350000 | 350000 |
(2)该企业于2001年9月5日将A公司债券的50%出售,取得净收入(扣除相关税费)260000元;假设该公司按单项投资计提跌价损失准备,并按出售比例结转已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3)该企业2001年11月1日,以10500元购入2001年1月1日发行的3年期B债券,其债券利息按年收取,到期还本,债券票面年利率为8%,该债券面值为10000元,另支付相关税费100元。假设2001年12月31日收到到期利息,而且该债券的账面价值低于市价。
(4)2001年12月月31日短期债券投资的账面成本与市价金额如下(见表3—2):
表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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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短期投资——债券 | 账面成本 | 市价(元) |
A公司债券 | 250000 | 245000 |
C公司债券 | 350000 | 348000 |
该企业应作账务处理如下:
(1)该企业2001年6月30日按单项投资计提的短期投资跌价准备为:
A公司债券:500000—495000=5000(元) 5000
借:投资收益——计提的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5000
贷:短期投资跌价准备——A公司债券
(2)该企业2001年9月5日出售A公司债券的50%时:
借:银行存款 260000
短期投资跌价准备——A公司债券2500
贷:短期投资——A公司债券 250000
投资收益 12500
(3)购入时:
借:短期投资——B债券 10600
贷:银行存款 10600
收到利息时:
借:银行存款 800
贷:短期投资——B债券 800
(4)年底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A公司债券应计提额=250000—245000=5000(元),已计提2500元,还应补提2500元;c公司债券应计提额=350 000-348000=2000(元)。
借:投资收益——计提的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4500
贷:短期投资跌价准备——A公司债券 2500
短期投资跌价准备——C公司债券 2000
差异分析及处理:该企业6月末对短期投资进行检查,发现有减值,会计核算上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5000元,冲减投资收益,从而减少企业的会计利润;而税法规定,企业计提的短期投资跌价准备不得税前扣除。企业应按税法规定调增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5000元。
该企业2001年9月5日出售A公司债券的50%时,会计核算同时结转已计提的短期投资跌价准备中的50%即2500元,增加投资收益,从而增加企业的会计利润;由于税法规定,企业计提的短期投资跌价准备不得税前扣除,由于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时,已调增了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为了避免重复征税,结转短期投资跌价准备时,则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因此,结转的短期投资跌价准备中的50%即2500元,企业应按税法规定调减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2500元。
年末收到本年度的债券利息800元,会计上作为短期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短期投资账面价值;而税法规定企业取得的债券利息(不包括投资时已实现的分期付息的债券利息)和转让增值作为投资收益,都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这800元利息应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应该冲减投资成本。企业应按税法规定调增应纳税所得额800元。由于会计制度与税法在企业在持有短期债权投资过程中取得的债券利息的处理上有差异,导致短期投资的会计成本与计税成本不一样,会导致短期投资转让成本不一致,为便于确定两者在转让收益上的差异,企业应建立相应的备查账簿或台账,将短期投资的会计成本与计税成本记录在内。
年末对短期投资进行检查,发现有减值,会计核算:上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4500元,冲减投资收益,从而减少企业的会计利润;而税法规定,企业计提的短期投资跌价准备不得税前扣除。企业应按税法规定调增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4500元。
2001年末应按税法规定作纳税调整,应调增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总计为:
5000-2500+800+4500=7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