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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性交易

权益性交易 

 权益性交易又称资本性交易(capital transaction)。按照一般会计理论,权益性交易与损益性交易相对应,权益性交易不得确认损益,而损益性交易须确认损益。正确区分权益性交易与损益性交易,对于正确确认与计量经营业绩至为重要。但我们注意到,“权益性交易”这一术语在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中从未出现,60号函首次提出这一概念是我国会计标准建设一个新的发展。遗憾的是,60号函并未规范权益性交易这一概念的定义。W.A.佩顿和A.C.利特尔顿合著并于1940年出版的会计名著《公司会计准则导论》(An Introduction to Corporate Accounting Standard)即提及资本性交易,但也没有给出规范的定义,仅把资本性交易描述为“企业与投资者或资本供给者之间的交易”。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所发布的7份财务会计概念公告(SFAC)6次提及资本性交易,但只在第5号概念公告的附注36中为资本性交易下了一个定义,认为资本性交易是“影响主体业主利益(权益)的那些(主体)与业主之间发生的交易”(Capital transactions are transactions with owners that affect ownership interests (equity) in an entity),同时还认为使用“资本性”一词不够精确。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编报财务报表的框架》中未提及资本性交易这一概念,但2008年1月修改后的《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合并财务报表和单独财务报表》第30段的规定中顺便提及权益性交易:“母公司在子公司的权益发生变动但未导致控制权丧失的,应作为权益性交易(与作为所有者的业主之间进行的交易)进行会计处理。”此类业务的发生,既不得确认商誉,也不得确认损益。作为IASB与FASB趋同项目的一部分,美国也修改了《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160号――合并财务报表中的非控制权益》,并采用了与IASB相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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