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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证券

房地产证券 在现代经济社会中,股票和债券是筹集资金的重要手段,它能在短时期内,迅速筹集大量资金。房地产证券(Real Estate Securities)是房地产业利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重要工具,对房地产金融机构及房地产企业而言,均是房地产资金筹集的一条重要渠道。

特点

房地产证券与其他行业的证券相比具有明显不同的特点,具体体现为:

房地产证券 (1)高收益性。资料表明,目前我国银行利率低于10%,工业利润率平均为15%左右,商业利润率一般在20%,而房地产的利润率一般在30%至40%左右,甚至更高。房地产业的高利润也就决定了房地产证券的高回报率。此外,与其他商品不同,房地产总是在升值,尤其在经济高涨时期,这给拥有房地产的开发公司带来巨大财富,有利于实现证券价格最大化和投资者收益最大化的目标。

(2)高风险性。伴随着高收益的必是高风险。房地产是经济的寒暑表,它是经济大军的“先头兵”。经济一旦衰退,首先跌入低谷的必是房地产;经济高涨时,房地产业也就鼎盛一时,再加上房地产业投资量大,资金周转慢,开发时间长,杠杆比率(负债/资产)高,极容易受外界环境的影响,收益性很不稳定,呈现高风险。

(3)收益的长期性。房地产业投资大,周期长,资金从生产领域到流通领域的完成过程需要很长时间,投资者投入的资金需经过相当长的时间才能得到回报。所以房地产一般是中长期投资。

两种形式

(一)房地产债券   

1.房地产债券的分类

房地产证券 房地产债券是为了筹措房地产资金而发行的借款信用凭证,是证明债券持有人有权向发行人取得预期收入和到期收回本金的一种证书。房地产债券的种类繁多,可按不同标准进行分类,其中最主要。最常见的一种是按发行主体的不同分为房地产政府债券、房地产金融债券、房地产企业债券。

(1)房地产政府债券指政府为发展房地产业而向社会发行的债券,也称公债。主要包括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政府机构面向社会发行的债券。目前我国发行的房地产政府债券多为地方政府向社会发行的债券,其目的主要是为创办开发区和为住宅建设筹集资金。如上海市住宅建设债券就是由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发行、使用和偿还,由上海市人民政府担保的,凡新分配公有新旧住房的住户都要认购住宅建设债券,才能获得住房使用权。不论哪一级政府发行的债券,都是建立在以权力为基础的国家信用之上的债券。政府通过发行房地产债券可以集聚一部分闲散资金,集中用于一些大型的土地开发和住房建设项目,也可以作为发展房地产的启动资金。房地产债券本身具有显著的专项负债与专项资产的特征,可分为住房建设债券和投资债券两类。

(2)房地产金融债券指由银行或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是金融机构筹集房地产信贷资金的渠道之一。我国房地产金融债券的发展历史较为短暂,这种筹资方式还不普遍,只有部分城市开发和商品房建设方面发行了短期金融债券。

(3)房地产企业债券即公司债券,是我国房地产债券中最常见的一种,指房地产企业为厂筹集长朋资金而发行的债券。我国房地产企业债券主要有住房建设债券、土地开发债券、房地产投资债券、危房改造债券、小区开发债券、住房有奖债券等。

2.房地产债券的特点

(1)发行总额大、票面利率较高。房地产业本身就是耗资巨大,风险收益均较高的行业,所以其债券具有总额大、利率高的特点。

(2)期限长。债券按偿还期限的不同可分为短期债券、中期债券和长期债券。偿还期限不超过一年的为短期债券,1-10年为中期债券,10年以上为长期债券。由于房地产业投资周期长,资金周转慢的行业特点,所以房地产企业都倾向于发行中长期债券,以获取长期资金。 

 

房地产证券 (3)可与购房相结合。房地产债券的发行可采取与购房结合的形式,居民购买债券可以不还本付息,到期转为购房的预付款,补差价后,以实物形式还给债权人住房,或债权人享有一定购房优惠的形式。这种方式既能促进债券的销售,又能加快解决居民住房问题。

(4)房地产债券较安全,风险小房地产本身具有保值、增值性,所以即便房地产企业破产清算,清产核资后也有可观的破产财产,可弥补债权人的部分损失。当然,当经济不景气时,房地产价格也会一落千丈,这时债券的风险会加大。

3. 房地产债券的发行

(1)发行市场主体的构成

房地产债券的发行是指发行人将经过法定程序审批的债券向社会公众进行发售的行为。债券的发行要在债券发行市场进行,房地产债券的发行市场主体有债券发行者、债券认购者及债券承销者。

债券发行者:是债券发行的主体,资金的需求者,也是债务人,如政府、企业和金融机构均可成为发行人。

债券认购者:是认购债券的人,包括政府、企事业单位、居民个人、金融机构、国外投资者等等,是资金的供给者,即债权人。 

 债券承销者:是代理债券发行者发行债券的中介人,如银行、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债券的发行人为保证债券的顺利发行,往往借助于有发行经验,并有许多分支机构的证券承 销商来办理销售业务。

(2)债券的发行要素

债券的发行额,指一次发行某种债券的总额,主要由发行者所需资金的数量、信用等级、债券种类、市场购买力大小等因素综合决定。有些国家对不同债券的最高发行额有法律规定。

债券的票面利率,即名义利率,指债券券面上所载明的利息率,主要由债券的期限、信用级别、利息支付方式和通货膨胀走势等因素决定。我国各种债券的利息率,是对照同期限银行储蓄存款利率而定。国库券和金融债券的利率较同期银行储蓄存款利率稍高一点,企业债券利率可以比定期储蓄存款利率高40%。

券面金额,指房地产债券每张券面上所标明的金额,由投资者的购买能力和企业的发行成本而定。

房地产证券运行机制 偿还期限,指房地产债券从发行日到偿还本息的这段时间,主要由发行人使用资金的周转期。市场利率发展趋势。债券流通市场的发达程度以及投资人的投资意向等因素决定。根据我国有关规定,只有长期债券才能打破所筹集资金的投放范围限制,既可以把资金充当企业所需的流动资金,也可以充当固定资金。我国房地产企业发行的债券一般是中长期债券。计息方法和还本方式,计息方式有单利、复利和贴现计息三种,还本方式也可分为到期一次还本、分期等额还本等方式。我国房地产债券多采用到期=次还本付息方式和每半年或一年付息一次,到期归还本金的方式。发行价格指债券发行时每张债券的实际出售价格。发行价格可高于、等于或低于票面金额,分别称为溢价发行、平价发行、折价发行。发行价格高低取决于发行人的信用状况。利息收入高低、利息的计算方法、派息次数、市场利率水平和市场管 制因素等。我国房地产债券多数采用平价发行。

(3)房地产债券的发行方式

债券的发行方式按有无中介机构参与可分为直接发行(自销)和间接发行(代理发行);按债券的发行对象可分为公募和私募两种。

一是直接发行。指发行者自身承担和办理债券发行过程中的一切业务。采取这种方式,发行成本低,社会影响面小,发行风险大。适用于发行范围有限,发行量较小的房地产债券。

二是间接发行。指发行者委托证券中介机构公开发售债券,由承销商负责办理债券发行的有关业务占根据承销商承担责任的不同又可分为代销与包销两种。

三是私募发行。指面向少数特定的投资人发售债券,如对金融机构。与发行单位往来密切的工商企业。发行单位内部职工等。私募发行的费用低,风险小,能迅速集资,但难以转让。一 般私募发行债券多采用自销方式。 

 四是公募发行。面向市场上大量的非特定投资人发售债券, 该方式发行费用较高,发行风险大,工作量大,但债券比较容易上市转让。公募发行债券大多采用间接发行方式。

(4)房地产企业债券的发行程序

 第一,达成发行债券的决议或决定。房地产企业发行债券,首先董事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就债券的发行总额、券面金额、发行价格、率、发行日期偿还期限和方式等达成决议。

第二,提出发行申请与批准。房地产企业发行债券要按发行规模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资产评估报告和验资报告等文件,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根据公司 法的规定和国务院确定的公司债券发行规模等,对公司的申请予以审批。

第三,发布募集公告。房地产企业应按照规定公告债券发行章程和办法,内容包括企业经营管理简况。企业自有资产净值、发行债券的目的,企业经济效益预测,债券发行总面额、还本付息 方式及风险责任等。

房地产 第四,确定承销商。经批准可以发行房地产债券之后,房地产企业应与证券经营机构签订代理发行协议。协议内容包括:代理内容、承销方式、实施步骤、双方职责等。

第五,发行债券。房地产企业根据法定内容印制债券,并选择适当时机发行债券,筹资期满,将实际情况填写有关报告送主管部门备案。

4.房地产债券的信用评级

信用评级是对发行者在一定时期内或发行某期证券时的还本 付息能力作评估,用以衡量投资风险。通过信用评级可使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公开化、社会化有利于投资者选择投资对象和共同监督。一个企业公开发行债券应该自觉地向证券评级部门申请评级。根据债券风险程度的大小,债券的级别由高到低可 分为十个等级,即AAA、AA,A、BBB、BB、B、CCC、CC、C、D 十级。信用评级是确定债券发行价格的重要参考,通常由专门的评级机构来完成。

(二)房地产股票   

1.房地产股票概念

房地产股票是股份制房地产企业为筹集资金,发展房地产业的需要,发给股东作为投资入股凭证,并借以取得股息和红利的一种有价证券。 

 2.房地产股票的特点

房地产股票作为特殊行业的股票,既有与一般工商企业股票的共性特点,如基本的“三性”特性、发行程序、上市交易种类、利益分配顺序等,又有本行业的一些特殊性。

 (1)股本总额大房地产业是资金密集型产业,所需投资巨大,因而房地产股份企业发行的股票总股本往往数额巨大,有时高达十几亿元,几十亿元。

(2)房地产股票收益较高,升值较快土地资源的有限性和经营的垄断性,导致土地价格呈上升趋势,因而房地产商品的增值性较大,房地产企业营业利润较高,房地产股票的收益也会比一般股票高,升值较快,对投资者极具吸引力。

(3)房地产股票资信较高,市场稳定房地产商品价值巨大,且有保值、升值性,使得拥有不动产的企业资信随之抬高,股票价格一般不会随市场的波动而大起丈落。

3.房地产股票的类别

房地产股票可按不同标准进行分类,其中最主要的是按股东权益与承担风险程度的不同,分为优先股股票、普通股股票。

普通股股票是基本的股票,也是股份公司最重要的一种股票。这种股票在公司利润的分配和剩余财产的分配方面只享有一般的,普通的权利,而无特殊的优先权利。普通股股东有出席股东大会权、提案权、选举权、表决权、公司经营管理权、控告罢免董事权、检查审阅账册权、优先承购新股权等权利。在股份公司里,普通股持有者实际上才是真正的股东,并对公司的资产享有最终所有权。购买的普通股股份越多,占有公司的份额就越大,对公司控制程度就越高。股份公司刚成立时,一般都要首先发行普通股。普通股收益不固定,风险较大。

房地产市场 优先股股票是相对于普通股而言的一种股票,是指在公司利润的分配和剩余财产的分配上较普通股更为优越的一种股份。优先股股息一般较为固定,股息收益有优先保障权,其风险小于普 通股股票。但优先股股东不能直接参加公司的经营管理和享受相应的权利,许多优先股可转换为普通股,在不能转换时,可享受优惠认购普通股的权利。房地产股票还可以按是否记名,分为记名股票、不记名股票;按有无栗面金额,分为有面值股票和无面值股票;按股票是 否带有表决权,分为多权股票和无权股票。房地产企业可以根据企业的不同时期。不同的经营情况需 要,选择发行不同的股票,以满足自己的资金需求和投资人的需中

4.房地产股票的发行

(1)发行房地产股票的情形

房地产股份公司在以下情形下可发行股票:一是募集设立时公司通过发行股票筹集开业资金;二是已设立的股份公司为追加投资,扩大经营规模而发行新股股票;三是在企业法定公积金转作资本配股,股票派息分红。股票分割时发行新股票;四是把企业债券转化为企业股票时要发行新股票;

(2)房地产股票发行市场主体的构成

房地产股票发行市场主体主要由发行股票的股份公司。投资者,证券公司构成。其中发行公司是资金的需求者,它根据自身经营状况及市场情况决定发行股票的种类,数量、方式等;投资者是资金的供给者,可根据各自的偏好、对股票的了解及股市波动情况决定购买对象;证券公司是资金融通的中介人,受发行人委托办理股票的发行工作。

(3)房地产股票的发行方式

房地产股票的发行方式与债券基本相同,既可以公开发行,也可以内部发行;既可以直接发行,也可以间接发行。间接发布可采取代销或包销方式。我国人民银行规定,内部发行或定向发行的股票,可以由发行股票的企业(公司)直接发行,也可委夺金融机构发行、公开发行的股票,一般不能自己发行,必须委牛金融机构代理发行,只有这样才符合公平、公开、公正原则。

(4)发行价格

房地产股票的发行价格是指房地产股份公司在募集股份资本或发行新股时,将股票公开出售时所采用的价格,也就是投资季认购股票时所支付的价格。股票发行价格通常由发行公司根据月 票面额。股市行情和其他有关因素决定。股票的发行价格可以与股票的面额一致,但多数情况下不一致。股票价格一般有三种:

房地产证券化 等价。即是以股票的票面额为发行价格,也称为平价发行或面额发行。等价发行简单易行。股票容易推销,但无从取手股票溢价收入,一般在股票的初次发行或在股东内部分摊增资的情况下采用。

市价。即是以本公司股票在流通市场上买卖的实际价格 为基准确定的股票发行价格。选用市价发行股票,考虑了股票的现行市场价值,对投资者也有较大的吸引力,它是目前世界各国最为普遍和常用的股票发行方式。

中间价。即是以市价和等价的中间值确定的股票发行格。这种价格的确定必须经过股东大会特别决议认可。 我国《公司法》规定,股票发行价格可以等于或高于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5)房地产股票的发行程序

房地产股份公司在设立时发行股票与增资时发行新股的程序上有所不同。 

 第一,设立时发行股票的程序。

提出募集股份申请。房地产股份公司要向社会公开发行、募集股份,须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递交募股申请并报送以下文件:批准设立公司的文、公司章程、经营结算书、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种类及验资证明、招股说明书,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和地址。承销机构名称和有关协议。

公告招股说明书,制作认股书,签订承销协议和代收股款协议。募股申请获批准后,发起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向社会公告招股说明书,内容包括公司章程、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每股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起止期限、认股人的权利和义务等等,同时,制作认股书。我国不允许股份公司自己发行股票,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与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协议,由证券经营机构承销股票,并与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由银行代收认股人缴纳的股款。

招认股份,缴纳股款。

召开创立大会,选举董事会、监事会。

办理设立登记,交割股票。 

 第二,增资发行新股的程序。

股东大会作出发行新股的决议。

由董事会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申请并经批准,属于向社会公开募集的,须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

向社会公开发行新股时,必须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制作认股书,并与证券经营机构签订承销合同;如不采用向社会公开募集方式,可向特定的新股认购人发 出认购公告或通知。

招认股份,缴纳股款。

改组董事会、监事会,办理变更登记并向社会公告。

发展趋势

房地产市场发展报告 房地产证券市场的发展在不同国家、地区、时期以至不同的经济周期都会呈现出不同的表现,我国的房地产证券市场具有显著的中国特色。

我国房地产证券市场的发展趋势主要有:

1、房地产企业进行股份制经营。即包括直接或间接成为房地产上市公司,从而使一般上市公司通过收购、兼并、控股投资房地产企业等形式进入房地产业,从而使上市公司与房地产业结合。严格讲这些形式并不能算作房地产证券化。本来股份制就是企业组织经营的一种类型而已。而证券化有其相以特定的含义,并非所有同房地产有关的与证券相结合的形式都是房地产证券化。

2、是以基金形式表现出来的。第一种是消费基金,汇集居民以住房消费资金积累为目的的住房资金;第二种是投资基金,汇集投资者的资金投资于房地产的基金,这种基金一般不直接从事具体房地产项目的开发;第三种是资产运营型基金,以PEIT为代表,即不进行项目投资活动,而是直接运作房地产资产,由此而产生经济收益作为基金回报。

3、在实际情况中,还存在已经具备权益关系但未用证券化方式表现的基金形式,它们只要将权益以有价证券形式表现出来就构成房地产证券化,可称之为“准房地产证券化”。这主要是住房公积金和住房合作社两大类形式。据了解,我国累计住房公积金每年以上百亿元的速度增长,发展的空间相当广阔。

4、是以债券形式表现出来的。其一是直接的房地产项目债券,针对具体的房地产项目标的,由投资方或开发企业委托金融机构发行。这方面国内已有先例,1999年7月,深圳振业集团提出在海悦、翠海两个项目上尝试发行3-5年期附权流通证券,这里“附权”是指证券持有者可按约定价格购买房产的期限。到期结算时,投资者可选择现金形式的还本付息,也可以选择按事先约定的价格优先购买已进入销售阶段的本次所开发的房产;其二是派生出来的债券,主要以ABS(Ass et Backde Security)和MBS(Mortgage Backde Security)为代表,即以房地产资产(或房地产财产权利)为担保,靠该资产收益偿还的债券。

5、住宅抵押贷款证券化。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并从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的发展趋势来分析,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将具有较强的市场发展潜力。它是指金融机构对住房抵押贷款进行包装组合,将一定数量的在贷款期限、利率、抵押范畴类型等方面具备共性的抵押贷款以发行债券的方式出售给投资者,包括抵押债券及由抵押贷款支持、担保的各种证券。它将使整修住房金融市场与资本市场直接联系,降低了金融机构开展住宅抵押贷款的成本,扩大融资渠道,并为广大投资者增加新的投资机会。

我国实施房地产证券化的可行性及制约因素

房地产证券化是国际金融发展的趋势,也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我国的房地产证券化探索始于1992年海南省三亚市推出的“地产投资券”,2005年4月, 中国人民银行正式批准中国建设银行开展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业务,从而迈出我国进行大规模房地产证券化的关键性一步。

我国实施房地产证券化的可行性

(一)实施房地产证券化的宏观环境日趋成熟

1.国际上房地产证券化的成功经验。自从1930年美国政府二级抵押贷款市场开拓以来,各市场经济国家均推出了多样化且富有弹性的房地产证券化产品。发达国家成熟的经验对我国房地产证券化的推行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2.土地产权和房地产产权改革提供了前提条件。随着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用地单位或居民逐步拥有了房地产产权,通过承租国有土地,补交土地出让金的方式拥有了土地使用权。同时,住房制度的改革使居民通过购买公有住房、微利房、商品房、自建、合建等方式逐步拥有了住房的所有权,为土地和房屋的抵押开辟了道路,也为房地产权益的分割提供了条件,为推广房地产证券化做了积极的准备。

房地产股票走势图 3.快速发展的房地产市场和金融市场是经济基础。从整个国家的宏观经济基础看,我国金融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经济运行状况良好,发展势头强劲。国民经济连续几年保持了7.5%以上的增长率,为房地产证券化创造了一个稳定的宏观经济环境。2003年以来,我国房地产投资增速快速下降,但房地产投资额一直处于上升趋势,总体上呈现出与经济发展相对应的快速增长特征。同时,国家针对房地产金融领域的违规操作现象,自2001年以来连续出台了一系列促进金融市场健康发展的房地产金融政策,繁荣的房地产市场和规范发展的金融市场为房地产证券化提供了经济基础。

(二)初步具备实施房地产证券化的微观基础

1.房地产市场存在巨大资金缺口。1998年住房制度市场化改革以后,城镇居民长期被抑制的住房需求逐步释放,投资性的需求在增长。但从房地产市场供给上看,现在我国大多数开发 企业 不具备雄厚的开发资本,银行贷款、信托融资、发行企业债券、发行股票并上市、股权投资、产业基金等融资方式均有一定局限性,只有推行房地产证券化,在金融市场上直接向 社会 大众融资,才能较好地解决房地产开发资金短缺的矛盾。房地产进入流通领域满足单位和个人的消费需要,庞大的住房消费市场的资金来源不可能依靠国家财政,也不可能完全依靠银行,住房消费的直接融资势在必行,推行房产证券化成为一种必然。

2.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业务基本成熟。住房抵押贷款是最容易进行证券化的优质资产之一,其原始债务人信用较高,资金流动性稳定,安全性高,各国的资产证券化无不起源于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而我国随着住房货币供给体制逐步取代住房福利供给体制以来,住房抵押贷款不断上升已经初步形成规模。

3.庞大的房地产证券化投资需求群体。我国居民拥有大量储蓄。2005年3月末,我国人民币储蓄存款余额12.9万亿元,同比增长15.5%,这样一个拥有大量结余资金的群体,将为房地产证券化及其上市创造一个必要的市场环境。首先,证券可以根据需要以一定的面额等额分割,可以用较小的数额表现,房地产证券化的实施将大大降低资金进入的“门槛”。其次,房地产证券不仅可以使投资者享受资金在房地产领域运动所产生的增值回报,在有价证券代表有关房地产产权(如持有房地产产权收益凭证)的情况下,这笔资金可以根据需要转化为房地产的实物消费。

4.走向规范的资本和证券市场。以买卖发行各种债券和股票的资本市场在我国已形成基本框架,资本市场的发展不仅为房地产证券提供了市场规模,也因资本市场证券品种丰富而使房地产融资形式有多样化的选择。我国的证券市场也已初具规模,形成了以众多证券公司组成的证券发行市场和上海、深圳两地证券交易所、STAQ系统和NET系统为代表的证券交易市场,并且交易的容量和辐射范围不断地扩大,硬件和软件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这就为房地产证券的交易提供了良好的发展空间。

(三)政府的推动

房地产市场 证券化是一种市场行为,但也离不开政府的有力支持。在房地产证券化发展的初期,我国政府也极力推动住房抵押证券化的发展。例如,2005年3月,由 中国人民银行牵头,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建设部、税务总局等十部门负责人共同组成了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工作协调小组,在国务院直接领导下,具体组织和协调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试点工作, 分析 研究 试点工作进展情况,讨论有关难点问题并商议解决方案。

我国当前实施房地产证券化的制约因素

(一)体制制约

房地产证券化是发达国家 金融 创新的产物,其基础是私有制房地产产权的细分出售正是私有化的集中体现。而我国所要建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显然是有别于西方国家的市场经济体制。从实际情况看, 目前 我国还不能将大量资金投资于房地产,而是优先用于农业、能源、交通、原材料等短线部门,这就决定了我国所要推行的房地产证券化有一定的范围限制。况且,我国现行的房地产投资与金融体制正在进行重大改革,专业银行商业化、利率市场化、项目业主负责制等举措正是改革的重大步骤,但是这些目标的真正实现还要经历一个相当长的过程。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国的房地产证券化进程。

(二)法规制约

住房贷款证券化是一项极其复杂的系统工程,将银行债权转化为投资者有价证券持有权的过程中,涉及原始债权人、证券特设机构、信用评级机构、贷款服务、证券投资者等方面的利益。然而,我国现行《证券法》的相关条款中,缺乏对资产证券化在房地产融资业务 应用 中的规定,这势必增加住房贷款证券化的推进难度。同时,在建立风险隔离机制所要借助的相关 法律 有《破产法》和《信托法》,由于这两种法规在国内出现的时间还不长,实施过程中难免存在种种困难。

(三)资本市场的制约

现阶段,我国的证券市场虽然发展迅速,但仍属初级阶段,市场容量和市场规模十分有限。而房地产证券化品种很多,一经推出势必会给已经“饱和”的证券市场带来巨大压力,这对证券市场的发展很不利。房地产证券化工具多半是依赖于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的,房地产证券流通市场要承受证券市场与房地产市场的双重风险,这更会使其在流通中受阻。

(四)房地产金融一级市场欠发达

西方房地产证券化的规律是:房地产金融一级市场发展到一定程度后,必然要寻求发展二级市场,因为二级市场能解决一级市场发展中面临的流动性、资金来源、信贷集中性等主要矛盾;二级市场的出现又促进了一级市场的发展。我国长期实行的福利住房制度使房地产金融市场一直没有获得真正的发展,尤其是国有四大商业银行在金融市场上的垄断地位,决定了我国房地产金融市场以非专业性房地产金融机构的商业银行为主体。

(五)信用制约

现阶段,我国尚无完整意义上的个人信用制度,银行很难对借款人的资信状况作出准确判断,对个人信贷业务的贷前调查和对贷款风险的评价显得困难重重。由于个人流动性大、财务收支状况难以确定,银行为了减少信贷风险,只好在贷款方式上严格控制,无形中制约了个人信贷业务规模的扩展,而规模过小的住房抵押贷款初级市场对证券化的推行是没有实际意义的。

(六)技术制约

首先,房地产证券化虽然原理简单,但真正的实施难点很多。其次,我国现阶段的会计与税收处理远远不能满足房地产证券化进展的需要。怎样才能避免双重征税是一个复杂的问题,不同的会计处理会导致不同的证券化成本与收益,如何设计合理的房地产证券化会计制度将是一个漫长的过程。第三,我国对房地产证券化技术的研究刚刚起步,国内缺乏相关技术人才,房地产证券化具体操作技术尚不成熟,这将成为制约我国房地产证券化进程的重要因素。

相关词条

                     

房地产政府债券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股权投资
房地产金融债券 中国人民银行 二级抵押贷款市场
房地产企业债券 《破产法》 中国建设银行

 

 

参考资料

1.http://wiki.mbalib.com/wiki/%E6%88%BF%E5%9C%B0%E4%BA%A7%E8%AF%81%E5%88%B8

2.http://finance.sina.com.cn/house/house/2000-03-16/23756.html

3.http://www.lwlm.com/html/2008-06/8847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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