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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人寿一员工被禁业两年:欺骗投保人、向投

不是银保监局,也不是银保监分局,银保监会直接对一家寿险公司支公司工作人员开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10月18日,银保监会披露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时任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下称阳光人寿呼和浩特中支)工作人员王雅君因欺骗投保人、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被禁止进入保险业2年。作出处罚决定书的时间为2019年9月12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16年,投资,王雅君向投保人销售阳光财富年金保险B款(分红型)、阳光人寿附加相伴年金保险(万能型)时,未如实告知实际保险期限及保单收益。
2016年至2017年,投保人在购买上述两款保险产品时,王雅君向投保人赠送黄金和金币。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相关人员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王雅君向银保监会提出申辩意见,请求依法撤销或改变处罚:一是在向投保人销售产品时,完全遵守了阳光人寿呼和浩特中支的培训要求,不存在未如实告知实际保险期限及保单收益的情形。投保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思独立签订《投保书》。二是由于投保人索要黄金和金币在先,虽然知晓礼品赠送属违法违规行为,但考虑后续的业绩和合作关系才为之,并且是在签订《投保书》后,按照阳光人寿呼和浩特中支的安排实施。三是其不存在严重违规情形,也未对投保人造成严重民事损害。
不过,银保监会经复核认为:
一是调查证明,王雅君向投保人销售保险产品时,告知投保人产品期限为5年、承诺保单年收益5.5%,但产品实际期限为“至100周岁保单周年日”,保单收益为不确定。因此,不论投保人是否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王雅君欺骗投保人的事实清楚无误。
二是王雅君明知向投保人赠送礼品属违法违规行为,依然实施上述行为,投保人是否向其索要礼品不影响对其违法行为的认定。
三是由于王雅君销售产品等行为造成较为严重的社会影响,本案除追究公司责任外,也应追究王雅君相应的责任,对其处罚并无不当。
因此,银保监会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一是欺骗投保人的行为,违反《保险法》第116条的规定,根据第177条,给予王某禁止进入保险业1年的处罚。
二是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的行为,违反《保险法》第116条的规定,根据第177条,给予王某禁止进入保险业1年的处罚。
综上,给予王某禁止进入保险业2年的处罚。
银保监会表示,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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