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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银行和保险公司准入门槛及业务限制进一步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决定》昨天(15日)发布。国新办昨天就这两部条例的修改举行政策吹风会。

  司法部、中国银保监会负责人表示,这次修改主要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有关外资保险公司和外资银行准入及业务范围等方面的对外开放政策,为进一步扩大保险业、银行业对外开放提供更好法治保障。

  司法部立法二局局长刘长春:两部条例的修改,将有助于营造中外资金融机构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增强我国金融市场活力,促进我国保险业、银行业高质量发展。

  银行领域这次放宽了对拟设外资银行的股东以及拟设分行的外国银行的条件;规定外国银行可以在中国境内同时设立外商独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或者同时设立中外合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此外还放宽了对外资银行业务的限制,允许其从事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以及代理收付款项业务;取消了对外资银行开办人民币业务的审批。

  保险领域取消了申请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外国保险公司应当经营保险业务30年以上,且在中国境内已经设立代表机构2年以上的条件;允许外国保险集团公司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外资保险公司,允许境外金融机构入股外资保险公司。

  银保监会首席律师刘福寿:下一步,银保监会将尽快出台《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配套制度,投资投资,形成更加完善的对外开放制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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