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的财产范围,在民事诉讼法与司法解释中是有规定的。《司法解释》第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情况的,应当向其发出报告财产令。报告财产令中应当写明报告财产的范围、报告财产的期间,以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法律后果等内容”。被执行人应当报告的财产范围非常宽,《执行解释》第三十二条做了具体明确的规定:“被执行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书面报告下列财产情况: (一)收入、银行存款、现金、有价证券;(二)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三)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四)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五)其他应当报告的财产。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至当前财产发生变动的,应当对该变动情况进行报告。被执行人在报告财产期间履行全部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报告程序。根据以上内容的相关回答可以得出,收入、银行存款、现金、有价证券,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都是可以被强制执行的,这个要看代位追偿的项目。 猜你喜欢:
  • 选哪个平台买基金
  • 个人通知存款7天必须每7天到银行办理吗 银行规定如下
  • 十大好玩的单机游戏(十大公认最好玩的游戏)
  • 肥皂花是用什么做的(靠谱的纸肥皂,包装设计上边会出现详细的企业名)
  • 新飞冰箱不制冷的原因和解决方法
  • 主力尾盘拉升的是做形态出货还是真的拉升股价
  • 什么生意可以赚钱最快
  • 交易心得:过度自信,导致频繁交易!
  • 选股诀窍:双线跨越
  • 四种必须交的车险 车险只需要哪四种